央地协同 地方金融组织进入“最严监管期”,又一地出台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规定
8月8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这是时隔两年之后,全国第二个省份正式印发的省级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规范。
此前,北京市金融监管局曾于2022年8月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法》一是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审批及备案事项;二是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细化了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资质条件;三是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北京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今年7月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2024年年中工作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加强央地协同,合力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更好实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央地监管部门协同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举措,之前已开展了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组织的清理整顿,此次不仅是对机构门槛的清理整顿,还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作出一些规范,包括跨区域经营问题,监管会越来越严格。
此次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等线上方式,也可以选择当面递交等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有利于满足申请人多样化选择需求。《规定》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等作出统一要求,有利于实现同质同类事项同流程同时限办理,切实推动政务服务工作提质提效。
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由省地方金融局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等环节。
来源: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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