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全文34处“不得”!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一、明确业务范围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其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同时《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并明确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暂行办法》予以了明确。《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一是发放小额贷款;二是商业汇票贴现;三是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二、不得跨区经营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区域。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暂行办法》表示将另行规定。

就此该负责人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三、避免非理性过度借贷

《暂行办法》加强了贷款集中度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要求其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有利于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他进一步表示。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主要考虑: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据悉在制定上述规定的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暂行办法》将五类行为明确列为禁止类行为,一是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二是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四是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五是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还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五、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围绕防风险强监管,《暂行办法》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该负责人介绍,一是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二是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三是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四是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六、设定过渡期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设定了过渡期。据《暂行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24年8月29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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