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资本规范性认缴制对小贷公司业务风控的影响与防范

    令人瞩目的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不仅在立法体例上,更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涉及35项重大内容与制度的修订。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小贷公司,在未来的业务经营发展中,也将因此面临着一系列的调整和挑战。对此,如何正确把控新公司法对小贷业务及其债权维护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和风险,促进小贷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亟需予以提前性的思考与防范。

  一、新公司法“资本规范性”认缴制的重大意义与可能出现的重大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实力的反映,是相关金融合同审查关注的重要指标,不仅关涉股权投资者的出资利益,关涉公司的资本命脉,更关乎公司经营中所涉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此次新公司法第47条“资本规范性”条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并特别设置了3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前,应将公司章程的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亦即最晚要在2032年7月1日之前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对于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完成实缴的,将依据新公司法第252条予以处罚。这一守正创新带有颠覆性的“资本规范性”修订,迎合了现代公司诚信运营的关键,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的资本虚化现象,增强投资人的资本质量,更可以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效维护和保证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

  可以预见,自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存量公司中那些认缴出资额大且认缴时间长的股东来说,在接下来最长的8年认缴时间内,要么依法正常认缴缴足出资,要么依法对公司原有注册资本进行减资,要么依法申请对公司予以注销!而这三种结果无疑都将对小贷公司既有的以及新增的信贷业务产生间接乃至直接的影响。小贷公司对此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有效的应对与防范。

  二、对于依法按期认缴缴足的客户公司及股东的应对与防范

  可以肯定,对于存量公司中那些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具有可预期的成长型、科技型客户公司来说,各认缴股东必然会基于原认缴的出资额及认缴期限,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在5年内或至迟在8年内正常缴足出资。也因此,各认缴股东将可能通过自有资金或使用过桥资金,抑或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而完成出资认缴。因此,对于此类需要过桥资金完成认缴的股东客户而言, 无疑将为小贷行业提供了一值得信赖和开发承接的业务。但小贷公司应当特别注意相关客户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认缴情况,注意审查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股东会决议情况,尤其是对于既有客户中那些原认缴出资额高且认缴期限长达十年甚至几十年的客户,更应当实时跟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时刻关注公司股东认缴资金的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行多维度的审查与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具体而言,对于此类过桥资金客户,小贷公司应当特别注意考察该客户公司是否具有成长力和技术专利性,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其次,应当专注客户过桥资金的专有用途并作必要的存证,要求借款人(公司或股东)提供明确的实缴时间表,并提供股东实缴日后一定期限内的银行流水,以备发现异常时,可以及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追究股东及相关主体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再次,应当实时跟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客户公司的公示信息,以便在客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及时要求股东根据其公示的认缴信息,提前缴纳出资。

  对于客户公司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其他非货币形式完成出资的,应当注意审查此类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并对该非货币财产的基础价值进行必要的核查。特别是对于债权出资的,应当掌握其基础债权的交易文件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并应有明确的价值评估。同时应让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债权的真伪,以利在债务人违约后,可以及时以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至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责任和次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对于股权出资的,则应当确认该出资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并核查该股权的实缴认缴情况,看是否存在股权价值被人为高估,以便届时可以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三、对于可能出现的“减资潮”、“注销潮”和“被吊销”客户公司的应对与防范

  可以肯定,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那些大额认缴且在规定的最长8年时间内无法完成注资实缴,但还想继续生存经营的存量公司来说,将可能通过合法减资的方式,将注册资本总额降到股东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再进行实缴。也因此,未来肯定会迎来一波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减资潮”。对此,小贷公司应对这一潜在的减资风险,予以提前性的注意与防范。一定要定期关注所涉客户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常规性地查询此类减资公司的情况信息,以便及时依据公司法第224条、第226条违法减资的相关条款,要求减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其减资程序非法,构成过度减资,则应当及时追究股东及相关主体责任。

  更应当注意防范的是,新公司法在明确简易注销的同时,新增了第241条强制注销制度,这必将直接影响的具体业务和风控管理。小贷公司应当时刻警惕客户公司主体潜在的简易注销和被强制注销的逃逸风险,尤其是在所涉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已经同时为相关金融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特别注意股东的岀资认缴期限和实缴岀资情况,并在所涉新金融合同业务主体对象的确定上,避免合同主体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主体上的重叠,防止未来所涉公司主体注销后,相关责任主体的消亡。

  此外,新公司法第241条强制注销制度还提醒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未来大量小微公司或空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经营资格能力限制问题,特别注意防止与此类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相关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并没有缴交的公司主体,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还应防止某些客户公司主体在与小贷公司正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不久即被吊销的情况,实时跟踪相关合同主体的公示信息,以便及时向此类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责任主体主张合同权利。防止被吊销公司满3年未申请注销时的被强制注销,最终导致合同履约主体的消亡。

  四、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中有关“资本规范性”、“授权资本制”、“同股不同权”的意思自治约定

  新公司法实施后,小贷公司应当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中有关“资本规范性”认缴约定和有关”授权资本制”、“同股不同权”的意思自治约定条款。这些自主化意思自治约定,将对小贷公司的具体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要切实做好客户公司正式备案章程的审慎性审查工作,千万不能再习惯于“同一个模式印出来的”固定格式化章程审查,实时关注客户公司章程的变更修订情况,防止陷于“模式化”章程而不易察觉的陷阱。

另者,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时的股东资格,除审查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的要素外,重点审查公司的股东名册,若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则须由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以免未来债务人公司主张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再者,根据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变更”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在审查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同时,实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告信息,注意公司时态变更上的“法定代表人”,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了,还蒙在鼓里,继续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来源: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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