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甘金办发〔2013〕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投资在甘肃省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评审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组织对申请筹建、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核准;

(三)核准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变更及增资扩股申请;

(四)定期组织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审抽查及评价;

(五)督促指导试点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审核,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

(二)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享受优惠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非现场监管工作,查收相关报表资料并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

(四)会同工商行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达到年审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查;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责令停办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六)对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进行的营业场所变更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和检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定期采集、审核和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报表。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三章  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后,提交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审核准,并下发批复。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应逐级向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州政府金融办及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报送融资信息;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在兰州市城关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证书,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主发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得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季度对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筹建和开业评审。

第十九条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筹建申请书;

筹备工作委托书;

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主发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股东承诺书;

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发起企业和股东信用报告;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筹建方案;

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通过筹建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小组,自筹建批复文件(此文件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前置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筹建期,为期两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应在期限届满前逐级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完备的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核准开业;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筹建批复失效,将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在申请开业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开业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自收到申请开业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开业评审会,进行评审核准,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的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开业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小组自开业批复文件(此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前置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筹备开业期,为期两个月,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始对外营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因故不能按期开业的,须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为30天,期满后仍不能开业的将取消资格,收回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绩优企业(指自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之日前成立满4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两年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下同)可作为主出资企业或主发起企业,在组建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综合评级达到规定条件后,可申请组建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注册资本的2倍。同一企业最多可组建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不得在同一县市区内。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变更和股份转让;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变更申请;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年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年审合格通知书》;

上年度审计报告;

涉及变更的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字材料。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30%;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所在县市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70%。

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注册资本金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余3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并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再增加融资额至资本净额的10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送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其计提比例为当期贷款余额的1%),及时冲销坏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每季度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政府金融办、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核、筛选,对管理特别规范、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为县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提请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颁发省长金融奖。

第四十四条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需补充资本金的且设立满一个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增资扩股,经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推荐,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持同意增资扩股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置张挂市州、县市区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监管质询等方式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二)未经许可跨区域经营;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超过规定比例;

(四)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发放贷款;

(五)“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低于70%;

(六)多头开户;

(七)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被认定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发生暴力催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变卖小额贷款公司批文;

(四)通过擅自变更法人、股东及股东结构、增资扩股、签订内部转让协议等方式转让主发起人所持股份及小额贷款公司50%以上股权;

(五)抽逃资本金;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违反利率政策;

(八)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内未开展业务;

(九)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十一)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解散与破产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依法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6日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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